司法平衡: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2012年10月2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薛建颖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五个意识”、“六个并重”被相继提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转变观念,从单纯的“法律工匠”角色转变为“法律艺术大师”角色,努力在矛盾中探求法律适用的最佳平衡点。

  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重点把握加大反腐败力度与保护人权的平衡。修改后刑诉法根据查办案件的现实需要,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完善了强制措施,延长了传唤、拘传时限等规定,为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但同时,也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若干规定,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定。为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新挑战,必须改变传统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模式,既要保证办案规模,也要切实遵守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不能突破法律办案。

  二是在批捕、公诉环节,重点把握惩治犯罪和教育挽救的平衡。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非法证据的排除等规定,对批捕、公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内在要求。由此,我们必须树立“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观念,即对重罪从重处理的同时,仍然注重挖掘从轻的因素,能从轻的尽量从轻;对轻罪适用从轻的政策,甚至在一定条件可以免除刑罚。这是刑法谦抑性的表现,也是对当下犯罪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

  三是在诉讼监督环节,重点把握追诉犯罪与追求公平正义的平衡。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诉讼监督的内容,新增了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方面,诉讼监督职能的增强,促进了侦查人员依法办案的自觉性,提高了办案质量,加大了追诉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能力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始终做到“心细如发、全面客观”。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入法,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应当在审查起诉时积极审查排除非法证据,而且应当在审判过程中积极参与非法证据的排除工作。

  四是在服务中心工作上,重点把握独立办案与顾全大局的平衡。能否在依法办案和服务大局中找到平衡,切实把握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考量着执法办案人员的政治智慧、法律水平和处事策略。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办案,不能丢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防止和克服脱离职能、超越职权搞服务;另一方面,要在服务中加强对事件的研判,严格区分法律与政策、罪与非罪,防止和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与社会大局脱节。

  (作者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文摘自《第十届全国检察长论坛·上海会议论文汇编》)

  (原标题:司法平衡: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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