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妇女、儿童从境外卖往境内也应加重处罚

2012年10月2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蔡雅奇

  【点评话题】

  根据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该罪名的基本法定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如果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等8种情形之一的,则应加重处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独家观点】

  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情形,不仅包括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境外的行为,还应包括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境内的行为。

  【法律较真】

  仅从字面含义理解,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自然属于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应加重处罚,对此当无疑问。问题是,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境内,就不属于加重情形吗?笔者认为,后者同样具有危害性,应当在刑法条文中列明。

  不过,有人认为,适用刑法的扩大解释方法,可以将后者情形列入前者情形,但笔者认为,“境外”、“境内”含义不同,“境外”囊括不了“境内”。

  的确,从刑法理论来讲,有些条文如果作扩大解释的话,可以解决条文列举不全的问题。因为扩大解释是指按照立法原意,对刑法规范所作出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且合乎逻辑的解释。需注意的是,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有着本质不同。后者是指将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比照刑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加以处罚,即将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通过类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

  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刑法条文用语原有的和可能包含的含义范围之内进行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符,其解释结论尚在刑法的“文义射程”之内,因此是被允许的;而后者则是在刑法条文用语原有的和可能包含的含义范围之外进行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其解释结论已经超出了刑法的“文义射程”,因此是被禁止的。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把“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解释为“将妇女、儿童从境内卖往境外”和“将妇女、儿童从境外卖往境内”两种行为的话,就超出了“文义射程”。“境”是指中国国边境,卖往境外,只表明从中国国边境内卖向境外而言。这与“卖往境内”是有区别的。

  另外,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把“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作为该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从被害人的角度而言,被卖往境外的妇女、儿童可能比仅仅被卖在境内的妇女、儿童更容易处于孤立无援、生活无着的境地;二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将导致司法机关对拐卖犯罪的调查取证和破案追究等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不利于严厉惩处这种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犯罪。但是,与“将妇女、儿童从境内卖往境外”的行为相比,将妇女、儿童从境外卖往境内的行为,也具有同样的甚至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根据平等保护的刑法理念,既然前者属于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后者也应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理。

  与刑法设立该规定的上述两点考虑相吻合,应当在刑法中列明“卖往境内”的情形,也即建议对刑法第240条所规定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改为“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内外的”,也应加重处罚,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原标题:将妇女、儿童从境外卖往境内也应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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