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根源是政府部门不作为

2012年10月22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杨涛

  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农民林欢,和妻子户口均在村中。2002年村里收取新农合费用,因企业为夫妻两人购买了医疗保险,所以林欢夫妇没有缴费,于第二年才参加了新农合。2011年3月,城郊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林欢夫妇没有选票。二人这才得知因第一年没有参与新农合,已被取消了村民资格(据10月16日《南方农村报》)。

  要分析城郊村村委会的做法有无道理,其实很简单。林欢夫妇之所以被取消村民资格,是因为2002年12月《春城镇城郊村委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不参加新农合可以取消村民资格”。但是,这一规定是有问题的,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新农合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此看来,村委会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违反上述规定,侵犯村民权利,是无效的。

  但是,此事之所以让人震惊,并不在于村委会违法剥夺村民资格和选举权,而是事发近一年多了,有关政府部门居然拿不出一个解决方法。虽然,阳春市法院的一位干部和两位街道干部也曾到城郊村委会进行协调,但是,在村干部说出“取消村民选举资格的决定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应干涉”的话后,就再无下文了,任由村民权利受侵犯的状况延续到今天。

  难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相关政府部门真是束手无策了吗?显然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政府对村民自治有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乡镇政府有义务责令村委会改正。而2002年冬,春城镇尚未被撤销,2005年春城镇才被撤销,设立春城街道。也就是说,当时该镇政府理当责令城郊村村委会改正侵犯公民权利的村规,并恢复其村民资格;还可以建议村民罢免和重新选举村委会。显然,该镇政府曾有很多机会可以责令纠正错误,但是却选择了不作为。

  当前,对于村民自治事务和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选举,一些乡镇政府正在走两个极端。一是某些乡镇政府完全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将村委会当做村民自治组织,还是像过去一样,将村委会当做下属组织,经常干涉村民选举和村委会事务,使得村委会具有浓郁的政府色彩,引发村民不满。二是某些乡镇政府对于村委会明显侵犯村民权利的事情,以属于村民自治事务为由,置之不理,任由违法行为横行,以便村委会将政府交办的事情推行下去。城郊村村委会推行的新农合,恐怕也是由原春城镇政府安排下去的,镇政府如果否决城郊村村委会开除村民资格的决定,怕“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只好任由村委会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否则如何解释政府不下大力纠正村委会的决定,护短如此情深呢?

  对于林欢夫妇被剥夺村民资格和被剥夺选举权之事,建议人大紧紧盯着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展开监督,紧盯政府部门是否“越位”、“缺位”,要求政府及时纠正村委会的错误。具体到城郊村而言,“责令改正”的责任因春城镇已撤镇设立街道,而应转落在阳春市政府的头上。

  (原标题: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根源是政府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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