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

2012年10月22日07:00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一项重大变化是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

  新旧法相较,首先是监管办法出台的依据发生了变化。2006年10月20日发布原监管办法依据的是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而现在,除原有法律不变外,由国务院通过并已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成了新的依据。由此引起了许多方面的变化。

  其次,是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申请与核准、监督管理及违法违规时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全面纳入监管范畴。原监管办法个别条款对此有所提及,有时还只说明“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将境外负责人排除在监管办法之外,欠妥当。

  新监管办法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许多原由证监会行使的职能转由证监会派出机构承担。在申请方面,原监管办法规定,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现改为:申请董事长等的,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对申请的处理、终止、核准、兼职、职责分工的调整、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甚至违规后的监管谈话,都从原来的证监会独立或与派出机构一起负责变为现在的仅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权下放,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

  新监管办法的另一变化是,过去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则明确为与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相同,即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职务8年以上,学历大专以上。

  (原标题:分支机构负责人全面纳入监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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