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增“刑事和解”制度 南京检方:不能“一和了之”

2012年10月22日09:15  龙虎网

  龙虎网讯 案子不大,但一方真心悔过,一方愿意谅解。明年元月1日以后,这样的刑事案件就可以按照“刑事和解”的方式处理,因为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西方已经采用了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写了进去。

  记者日前获悉,“刑事和解”最先由我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于2004年尝试。此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我市及其他地方的很多检察机关也相继尝试“刑事和解”。我市检方一些人士结合办理的案件表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采用“刑事和解”方式处理刑事案件,一方面要防止“花钱买刑”,另一方面还要注意不能“一和了之”。

  “雨花台区检察院办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当时引起各界强烈关注。”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罗琦说,由于这项尝试毕竟有益于构建和谐社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很快将雨花台区列为刑事和解的实证基地,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一些专家也前来进行课题研究。

  据介绍,到目前为止,我市检方已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办理了830多件加害人与受害人都愿意和解的刑事案件,涉及1100多名犯罪嫌疑人。双方达成和解后,有133名嫌疑人被作了不起诉处理;经检方建议,有149件被公安机关撤销;经检方提起公诉,700多名被告人得到法院从宽处罚。

  各地尝试标准五花八门,“刑事和解”明年起标准统一

  “我们2004年初办理的第一起刑事和解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案。”雨花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晓宁说,案中肇事司机是一家单位职工,开车时不慎将一名中学教师撞死。事发后,司机主动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40多万元钱,被害人家属也向检方请求不要处理。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法院采纳了检方关于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希望从宽处理的建议,最终判处该肇事司机缓刑。

  据了解,在办刑事和解案件时,雨花台区检察院将其严格控制在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人身侵害和侵财案件。近几年来,很多地方司法机关纷纷效仿。不过,各地的尺度不尽相同,有的宽一些,有的更严格。

  据悉,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统一了刑事和解案件的标准。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两大类犯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7年以下刑罚、除了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如果加害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被害人又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和解。

  防止假悔罪,“和解”过后还要“跟踪”

  “刑事和解是一项‘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一方悔罪,另一方谅解,可以很好地修复人际之间的关系。我市一直以来的实践也表明,这对于钝化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可是加害人一方在寻求和解时,是否从心底里悔罪,仅凭其一纸悔罪书是很难在短期内辨别的。

  另外,从包括我市在内很多地方目前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存在偏重经济赔偿、办案时限不明确、和解后的监督保障机制缺位等问题,从而出现“一放了之”、“一和即了”等现象。我市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中,在和解后被纳入监督矫治的还不到300人。“因此,刑事和解的案件在结案后,还需要给案件中的加害人规定一个‘考察期’。这就要最高司法机关就刑事和解程序出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该负责人说。

  就此,顾晓宁接受采访时还建议,除了更多地运用经济补偿方式以外,还可以建立多元化的和解方式,比如劳务补偿、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社区劳动等。在案件和解以后,还应设立连续和多样化的监督矫治制度,如可建立“和解保证人”、“社区跟踪帮教”、“刑事和解档案”、“社会志愿者帮教”等后续配套制度。“当然,通过刑事和解结案后,如果加害人再犯罪的,也应该明确在量刑时要从重处罚,而不是从宽。”顾晓宁说。

  本报记者 侯锦阳

  来源:南京日报编辑:孙婧

  (原标题:新刑诉法增“刑事和解”制度 南京检方:不能“一和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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