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天台搭房影响邻居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拆

2012年10月22日09:17  每日甘肃网

  天台搭房影响邻居法院判拆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讯(记者宋芳科)天水居民李女士在自家天台搭建彩钢房,被邻居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告上法院。昨日记者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两审判决均被判立即拆除。

  天水市民李女士购买的房屋南面户外有一处天台,2010年11月,李女士在天台上搭建了简易彩钢房。可楼上的邻居张先生却找上门来,要求李女士尽快拆除彩钢房。张先生表示,李女士修建的彩钢房有一面遮蔽了他客厅的半面窗户,而且蓝色彩钢房在太阳光照射下反射蓝光,照进他家的全是蓝光。影响他家的采光和通风,况且彩钢房容易失火也给他家带来火灾隐患。双方互不相让,张先生将李女士告上秦州区人民法院。

  该案一审,法庭上张先生表示李女士家修建彩钢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是违法建筑,李女士则坚持认为她修建彩钢房没有影响楼上邻居张先生家的采光。法院一审判决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彩钢房。眼看“竹篮打水”,李女士提起上诉,她认为即使她修建的彩钢房是违法建筑,也应该有相关执法部门来定性并拆除,法院无权判决她拆除彩钢房。

  今年6月,该案二审开庭,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状告是相邻权纠纷,李女士的行为侵害了张先生的采光、通风权,所以法院判决李女士限期拆除是排除妨害,并不违法。昨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要求李女士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彩钢房。

  说法

  改善住房条件搭建彩钢房,最终却触及法网造成损失。如何避免这类情形再次发生,遇到这样的侵害又该怎么办?今日,我们邀请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刘斗文律师为您解读其中法律要理。

  记者:李女士认为,管违法建筑是其他执法部门的事情,法院没有这个权利,她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李女士的说法显然不能成立,本案中产权人张先生是以排除妨害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李女士拆除彩钢房排除妨碍。所以该案属于物权民事保护案件,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记者:除了法院判决,张先生是否还有其他维权途径?

  律师:李女士修建彩钢房是否有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则表明李女士修建的彩钢房是违法建筑,所以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

  记者: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对违法搭建有监管的权利,遇上违法搭建侵害权利,住户是否可以找物业公司投诉?

  律师:现实中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所以物业公司可以劝导住户不要乱搭建,但是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受害住户可以找物业反映情况,由物业来协助处理。但如果涉及拆除等,还是要通过行政和司法途径来解决。

  记者:本案牵扯邻里权纠纷,那么如何从《物权法》的角度处理这方面的问题,请刘律师来为读者做个解读。

  律师:《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所以遇到这样的问题受害住户可以积极维权。同时相邻住户还应该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互相理解的原则来调解处理。

  

  (原标题:天水:天台搭房影响邻居被告上法庭 法院判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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