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士告雕塑家案维持原判 雕塑家须赔6万并登报道歉

2012年10月22日10:44  半岛都市报
院士告雕塑家案维持原判雕塑家须赔6万并登报道歉

  日前,本报曾多次报道的八旬中科院院士郑守仪维权案有了结果,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市中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一审判决结果中,设在烟台海滨的有孔虫雕塑中有9座雕塑作品侵权,这些作品可以继续存在,但雕塑的作品介绍要修改,三被告要登报公开道歉,其中两被告分别赔偿5万元和6万元。

  ■案情八旬院士告雕塑家侵权

  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一直从事有孔虫的研究,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有孔虫这一古老生物的科学和美学价值,郑守仪院士雕琢了二百多个有孔虫模型,并将有孔虫模型及知识产权无偿提供给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兴建了世界上第一个有孔虫雕塑园。

  2008年6月,郑守仪院士发现烟台市滨海中路新落成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教师刘俊谦之前从自己那儿借走的20余个有孔虫模型中的10个极为相似。

  经调查得知,10座有孔虫雕塑系刘俊谦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公司合作制造,由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购买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郑守仪院士遂将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有限公司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清除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0件有孔虫雕塑,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雕塑家赔钱并登报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郑守仪智力劳动的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经过比对,10座有孔虫雕塑中有9座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据此,青岛市中级法院判令刘俊谦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指定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同时判决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清除9座侵权雕塑上的相关介绍,被告万利达公司、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在报纸上向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刘俊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孔虫雕塑根据艺术表现的需要,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增添了新的创作成分,但这种加工没有脱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借助有孔虫模型制作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黄英帅 本报通讯员 郭静曾宪权(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原标题:院士告雕塑家案维持原判 雕塑家须赔6万并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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