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晚报》拍卖专版与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及业内专家合作,推出“拍卖小课堂”栏目。从基础入门,让市民进一步了解拍卖、走进拍卖、参与拍卖。同时,也为一些“拍卖乱象”正本清源,提醒社会各界警惕一些非拍卖企业假借拍卖名义误导、欺诈藏家的不法行为。
有拍品,应该如何委托拍卖?
委托意向:属于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都可以委托拍卖。委托人应先考察拍卖公司的经营资质、运作规范性、信誉度、运作能力等因素,再决定与拍卖公司确定委托拍卖意向。
勘察评估:委托人向拍卖公司提供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证明文件,说明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公司进行查验,并评估标的价值。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拍卖公司就拍卖时间地点、佣金标准、标的保留价以及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和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成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标的移交:一旦签约,属于动产类的标的包括机动车等,委托人应该及时将其移交给拍卖公司保管,以便安排展示等;属于不动产类的,则委托人负有保管义务,在拍卖成交后,完好地移交给买受人。
拍卖公告: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会前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及预展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竞买手续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宜,同时开展招商宣传活动。
标的展示:拍卖公司在举行拍卖会前依法对拍卖标的或财产权利的资料进行展示,制作拍卖图录或拍卖资料,使信息充分公开,接受意向竞买人的查看和咨询。
举办拍卖:拍卖公司做好落实竞买人、准备拍卖会场和拍卖资料后,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举行拍卖会。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充分竞价,确定买受人,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结算交割:标的成交,拍卖公司按约定与委托人进行成交价款和佣金结算。同时,委托人按约定协助办理标的交付、权属过户等手续。
未成交标的:标的未成交的,拍卖公司按照约定退还拍卖标的,或经过与委托协商并且取得同意,适当调整保留价,公告后再次拍卖。
(原标题:拍卖小课堂(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