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莉)《教育督导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该条例进行解读。该负责人表示,督导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各级各类学校实行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督促当前教育中存在的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当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存在着“重决策、轻落实,重执行、轻监督”的情况。《教育督导条例》明确规定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这是对现行督学聘任做法的法规认定。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主要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和协调发展等情况进行督导。
在督导过程中,要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责任督学要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经常性督导结束,督学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J063
(原标题:教育督导将助力解决“择校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