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伴养老”因购房引纠纷 法官:老年朋友需慎重

2012年10月22日17:24  中国广播网 微博

  中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明天就是九九重阳节了,我们一起来关注老人维权。社会转型期,伦理观念逐步改变,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搭伴养老"现象频频出现,但是因同居购房引发的纠纷大量起诉到法院,法官提示"搭伴养老"需谨慎。

  截至2011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85亿,其中有5000万左右的人丧偶,但只有不足10%的老人再婚,78%有再婚愿望的老人,因子女等方面的原因,放弃了自己的想法,不领结婚证,"搭伴养老"成为一些人的选择,也有人依然顾虑重重。

  老人:领证,现在小辈心理压力是很大的,现在房屋动迁、拆迁,他的户口进来,肯定要给他一份的。

  老人:将来他一旦遇到什么事情,发生危机的情况下,不能照顾你了,你还能说,我的工资各方面还那么好吗?

  老人同居期间购房引发的纠纷近年来成增长趋势,北京海淀法院就刚刚审结一起,张大爷和刘大妈同居多年,在北京买了两套房,全落在有北京户口刘大妈名下。分手前刘大妈将其中一套房转卖他人;张大爷起诉,要求分割售房款和另一套房屋。法院根据证据认定,在购房出资,张大爷贡献大,而刘大妈私自卖房存在过错,最后判决已售房房款归刘大妈,而另一处房子归张大爷。法官胡光强调,老人不要想当然地把同居关系财产与婚姻财产等同。

  胡光:实际上两者是不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同居关系期间这个财产的话,以它实际取得方式为准,有没有出资,以及出资比例来判定。

  老年人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尤其复杂,涉及到与前配偶共有财产以及双方子女的财产,也包括双方个人财产和共同生活期间财产,一方将个人财产全部交归另一方保管也是常有现象,法官提醒。

  胡光:考虑采取搭伴养老方式前,双方一定要谨慎。虽然说一开始双方抱着善意的目的共同生活,但同时也要预见到比如一旦分手这样的法律后果。法院建议在同居关系开始时最好对双方财产及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如果没有这个约定的话,最后在同居生活期间就财产取得,保管好相应的取得凭证,这样的话在之后纠纷中也能够尽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搭伴养老”因购房引纠纷 法官:老年朋友需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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