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等多项新规

2012年10月22日19:46  中国广播网 微博

  中广网北京10月22日消息(记者张奥)据经济之声报道,保监会今天(22日)下午集中披露了保险资金创新投资的多项新政,其中包括,保险资金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相关细则,《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所投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7项条件。

  在基础设施债权投资上,保监会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发布《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一个或者同类型的一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而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还要求,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覆盖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一旦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经整改重新符合监管规定前,不得发起设立新的债权投资计划。

  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对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权益类和不动产等品种,并对可投资市场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美国等25个发达市场及巴西、韩国等20个新兴市场。

  为了防控风险,保监会明确,禁止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以及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另外,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原标题:保监会发布险资投资金融产品等多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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