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买房 分手后争产权法庭判共有财产

2012年10月22日20:36  中国新闻网 微博

  中新网重庆10月22日电 (杜云发 刘贤)男女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分手后为争夺财产闹上法庭。女方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自己也有一份,男方坚称房屋是其个人出资购买,是自己个人财产。近日,重庆綦江法院认定房屋属双方共有财产,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一半房款18.5万元。

  恋人一起买婚房

  唐伟家住綦江区永新镇农村,2006年在上海打工,年近40岁还没结婚。一起工作的老乡看他踏实肯干,把自己的堂妹陈梅介绍给他做女朋友,唐伟很高兴。

  陈梅从老家綦江古南镇来到上海,与唐伟见面后,觉得唐伟人还不错,同意交往,于是两人开始恋爱。不久,陈梅也在上海找到工作,两人一起生活。

  2007年,两人回老家过春节期间,一起到重庆綦江城区选购婚房。1月31日,他们与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白玉街房屋一套,房屋总价为14万余元。

  感情不和分手

  2007年3月房屋交付后,唐伟便回上海继续打工,陈梅则留在綦江装修房屋。房屋装修好后,2008年1月,唐伟曾回到綦江与陈梅在此房屋内一起生活。此后,陈梅在重庆打工,唐伟又回上海打工。

  陈梅称,交往期间,发现唐伟有许多缺点,还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实在无法与之共同生活,因此一直没有结婚。多次发生争执后,双方终于在2010年9月正式分手。2011年7月,唐伟还强行将自己赶出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

  女方要求分割婚房

  据陈梅介绍,房屋是双方为了结婚共同出资购买,自己还单独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一部分家具、电器,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分手后应当依法分割。现唐伟将自己赶出家门,企图独占房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男方认为房子是自己个人的

  唐伟辩称,该房屋系自己个人所有,不同意陈梅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

  据唐伟讲,当时与陈梅的堂兄在外打工,陈梅通过堂兄介绍知道自己有能力购买房屋才与自己交往。在陈梅的要求下,自己个人出资购买了该房屋。购房款是自已外出打工积攒下来的钱和打工受伤的赔偿款。当时由于求婚心切,才同意在产权证填上陈梅的名字。因装修房子钱不够,还向别人借款,后来也是用自己打工收入还清的。

  法院判决房子一人一半

  法庭审理查明,两人买房时,均在合同亲笔签名并盖手印。买房当日,支付了首付款8万多元,余款在2007年3月前付清,交款收据上付款人均为陈梅和唐伟二人的名字。2007年3月5日取得房屋产权证,权利人为唐伟和陈梅。唐伟虽然称房款系其个人支付,但未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

  据此,法院认为,双方为同居生活而购房,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共同支付房款,房屋也登记在二人的名下,且共同使用、管理该房屋。这些事实足以认定陈梅、唐伟对讼争房屋形成了共有关系,应认定为该房屋二人的共有财产。

  由于双方对共有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也不能确定出资额,法院认定陈梅、唐伟各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现房屋已升值,两人一致确认价值为37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严所有,男方支付女方现房屋折价款的一半18.5万元。

  (原标题:男女同居期买房 分手后争产权法庭判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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