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22日讯 记者李立 温家宝总理10月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如上述信息有变更应当在15日前向社会公布。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最高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应当在船舶性能、船员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为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维护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条例从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保证船舶适航,禁止超载运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旅客提供良好服务并保证旅客运输安全,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义务,以及依法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等方面,对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的经营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采取上述运力调控措施,应当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原标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