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10月22日电 (程景伟)从11月1日起,在广东制假售假者将被记进“黑名单”。新修订后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要求,广东监管部门应建立生产者和销售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将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受到行政处罚者记入监管档案,并加强监管和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2日在广州举行上述条例颁发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增加了专项查处、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监管考核与责任追究等内容。条例指出,广东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政府部门间的资源共享;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将违法行为记入“黑名单”等。
条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广东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广东监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查处中,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的措施。同时,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将被通报发改委、财税、金融等部门,供其在产业规划实施、招标采购、行政审批、金融信贷等相关决策参考。
条例增加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专项查处制度、重点案件查处制度等内容。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广东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查处重点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条例还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而又屡禁不止的广东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提出整治期限和要求,并可以直接督查、督办;对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此外,还要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完)
(原标题:广东制假售假者将进“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