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上午,南京召开《南京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听证代表们提出了“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加强约束”“对停用或者挪用配建停车场的行为进行重罚”等建议和意见。现代快报也作了详细报道。时隔十多天,记者获悉,代表们提出的部分建议和意见已经被采纳。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一份公告,通报了对立法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同时在南京政府法制网继续向社会征集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现代快报记者 孙兰兰
有些建议已被采纳,写进《办法》条款中
车位是卖是租?
购房合同里写清楚
地下车库空荡荡,地面停车抢破头。这是南京很多小区的现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停车位只售不租。听证代表陈本林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激活小区闲置车位,对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行为进行规范约束。
对此,南京市法制办解释,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对车库拥有产权,并取得合法手续,强制要求其以单一出租方式处分产权车位并无充足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实中存在开发商在卖房当初隐瞒“车位只售不租”,侵犯业主知情权,业主反映强烈。为此,有必要在房屋销售阶段对开发商进行规范和约束,要求其事先公示车位售租行为,保证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避免将来引发纠纷。
因此,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办法》第二十条增加了两款: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车库、车位出售前,应当向业主招租,避免闲置。建设单位公布的车库、车位处分方式和处分情况应当视为要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换乘中心停车场
将优惠收费
价格是杠杆。听证代表姚亦峰、吴铁鹰建议,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主城停车难的现象,应当对不同区位、路段的停车场实行差别收费。对于设置在主干道的泊位实行高收费,与公共停车场拉开距离;对于非主城区域,尤其是公共交通换乘中心的停车场,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收费,鼓励车主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昨天,记者在修改后的《办法》里看到,这个建议已经被写了进去。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停车收费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的原则,对不同地段、不同停车时间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引导车辆在非中心区、非道路规定的地点停放。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鼓励车主采取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方便换乘,第十八条还特别增加了一款:位于主城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重大活动时
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听证代表姚亦峰、许爱江建议,为应对重大活动、节假日、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的停车需求,停车管理更要跟上,可增设征用专用停车场的条款。
对此,南京市法制办介绍,逢重大活动,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是必要的。为了严格征用条件、规范征用管理行为,《办法》增加一条:本市承办国际重大或者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和赛事,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纪念、庆典等活动举办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专用停车场可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期间,应当按照经营性停车场的要求进行服务和管理。
另外,听证代表杨明山提出建立完善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办法》采纳他的建议,对第七条进行了修改。市城管部门将会同交管等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有些建议暂未采纳,但也作了相应修改
针对停车纠纷
明确停车场保管责任
还有一些意见和建议,暂时没有在本次立法中采纳。南京市法制办发出的公告也一一作出解释,表示这些建议已经转有关部门留作工作参考,予以深入研究。因停车造成车辆和设施损坏,停车场该不该赔偿?有听证代表建议,建立保险机制或者成立理赔基金应对停车纠纷。对此,南京市法制办解释,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以立法方式作出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不过,《办法》增加一条,明确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因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区周边有条件的道路
可以申请夜间停车
有听证代表提出,住宅小区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免费或者低收费。南京市法制办认为,在城市道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仍应当按照现行制度和标准执行。同时为了缓解处于主城老小区停车难,《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交管和城管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方案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
(原标题:小区车位是卖是租开发商卖房时就得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