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方新报》报道,2001年,董利慧在内蒙古兆君羊绒集团呼和浩特兆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当初公司未经允许用她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了房贷,还给她留下33笔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内蒙古兆君羊绒集团行政部主任张锐解释说,当年公司为员工买公寓,需要身份证办理住房贷款,后来,由于公司暂时出现资金流动困难等原因,没有按时还款,但后来也及时补上。经调解,由银行方面负责给董利慧消除不良贷款记录,由呼和浩特兆兴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向董利慧赔偿2万元。对此,董利慧并不满意。她表示,当时很多员工都被办了房贷,到现在还有很多人蒙在鼓里。
留有房贷记录,并且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这对于因购房或者其他事项要和银行贷款的用户来说,其后果可想而知。按照银行业严格的制度,即使不被拒绝,也定然困难重重。有些人是自作自受,可董利慧遭遇的却是无妄之灾。这些遗留问题其实与她无任何关系,从天而降的麻烦是原企业利用她们的身份证套取贷款所致。这家企业称当时员工知晓他们索要身份证的用途,言外之意是大家同意并主动配合。但不光董女士说她和其他员工蒙在鼓里,就按人之常情判断,出借身份证这种极易产生后患的举动,谁会欣然同意呢?不是企业利用强势地位逼迫员工,就是隐瞒了借用身份证的实情。
但无论员工知情与否,这种贷非其人的行为,有骗贷之嫌。而涉事银行在信贷把关上也存在漏洞。这些问题,是不是需要追究一下呢?文/南 木
(原标题:“被贷款”有骗贷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