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出台新规: 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

2012年10月24日08:59  晶报 微博

   23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网站上登出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罚款。另外,违法两年内未被发现或者举报将不再查处。

   用人单位应建用工台账

   条例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预警机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各种用工信息,具体包括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工时台账、工资台账等内容。以工资台帐为例,须具体记录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的发放情况,以及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条例还规定用工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还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罚款条例

   2008年已被废止

   迟到要罚款,不打卡要罚款……经济处罚是用人单位处分员工的常见行为。据了解,企业对员工罚款的依据,肇始于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有规定: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经济处罚。2008年,这一条例被废止后,全国层面就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 而本条例则明确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罚款内容或者有扣减工资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行政部门5日内立案调查

   条例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但是,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 姚嘉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罚款内容或者扣减工资的规定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条例明确提出

  (原标题:粤拟出台新规: 企业无权对员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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