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骑车撞伤老太,家长赔了17万

2012年10月25日02:19  扬子晚报

  家住南京溧水县的刘老太被一辆电动车撞伤,而肇事者却只有15岁。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谁来为飞来横祸买单?日前,刘老太无奈将15岁的许航、电动车主及许航父母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许航是未成年人,相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法官提醒,电动车虽然是非机动车,但因其速度较快,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往往比自行车严重,广大驾驶人一定要注意安全驾驶,未成年人最好不要骑行。

  事故发生在2011年,当时刘老太53岁,许航15岁。刘老太诉称,当年6月26日傍晚7点左右,她看完病从医院大门口出来,许航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医院大门口路段时,许航避让了一辆超车的小轿车,将正在走路的刘老太撞倒,倒地后,刘老太感到疼痛难忍,后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医嘱休息四个月并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刘老太颅脑损伤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许航负全责。

  刘老太表示,由于许航当时只有15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经济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6岁,15岁的许航明显不在规定的适用年龄。再者,许航的父母事发当时不在许航身旁,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此外,其姐姐许萌将电动车借给许航骑,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刘老太将许航、许萌及其父母均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

  溧水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刘老太各项损失17万余元的责任承担,交警认定应由许航负全部责任,刘老太无责,该认定合法有据,可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由于许航驾驶其姐姐许萌的二轮电动车时只有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许航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对许航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姐姐许萌对许航所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刘老太所诉17万余元的赔偿款,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方已给付了58000元,据此,法院判决,剩余11万余元应由许航父母赔偿,许萌连带赔偿(文中人物系化名)。通讯员溧法

  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原标题:15岁少年骑车撞伤老太,家长赔了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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