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域使用有“法”可依

2012年10月25日04:19  深圳商报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取得海域使用许可后方可使用海域,《深圳市海域使用初审、审核实施办法》昨天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

   申请使用海域的行政许可条件包括: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相关规划;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申请海域不存在管辖异议;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据了解,海域使用权有最高期限,按用途确定。如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原标题:深圳海域使用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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