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17:19  中国政府网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胡浩、杨荣荣)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这部法律对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法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法律还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是精神卫生法的立法根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谢斌认为,精神卫生法的出台保障了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审议通过精神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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