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钱庆法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三年

2012年10月27日06:59  今日早报

  原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钱庆法

  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三年

  □通讯员 芮宣 本报记者 解亮

  早报讯 前天下午,原温州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钱庆法受贿案,经瑞安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瑞安法院有了一审判决。

  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钱庆法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钱庆法一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主要是之前一直盛传,他牵涉了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从法院审查情况看,上述传言基本得到了证实。2003年至2011年间,钱庆法利用担任泰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58省道改建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在县市人大代表选举、58省道改建工程招投标、房地产项目开发、机拌商业混凝土业务推广、立人集团非法融资、人事调动、干部任免及其他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薛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薛某等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庆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钱庆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原泰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钱庆法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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