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聃(湖南 媒体从业者)
“幸福”正成为许多地方的施政目标。不完全统计显示,全国至少18个省(市、区)明确提出了“幸福”的概念。去年的数据则显示,已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10月30日《新京报》)
客观分析,幸福指数的提出有其积极意义。当单一的GDP考核体系已愈现其弊端,是应该有新的行政表达与考核方式,来令管理者更关注民众福祉与人们的心灵世界。幸福指数的提出恰是某种行政理念的转身。
国人都应拥有更亲近的幸福感,各级政府都有责任去助推民众满足感的生成。套用那句名言:或许每个人的快乐感都是不同的,但郁闷与痛苦都离不开大致的症结。具体到我们庸常而具体的语境中,国人的不快乐,多是缘于以下失落:于物质的层面,他们承受着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压力;于自我实现层面,上升渠道日益逼仄,贫穷代际传递难以改变;于公共生活方面,普通公民常是“有生活无公共的温度”,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仍相对薄弱。
凡此种种,莫不归结为公共权利的匮乏。或许,因实际情况和管理者侧重有异,各地的幸福指数在具体呈现方式上会有所区别,但幸福指数无疑首先应该是一种公共权利指数。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它应该致力于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可,让他们拥有强烈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具体说来,一个可被期许的幸福指数,应关乎这些内容:关注民生之忧,比如降低房价、提升医疗与社保福利;让民众拥有自我发展的能力,社会流动具备活力;注重公民意识的生成,公共权力与公民之间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公民感到幸福与尊严。
如今,幸福指数正在成为新一轮行政热词,幸福指数取代GDP指数也在成为一种趋势。既然民众是幸福感受的主体,对幸福指数的考核方式就不妨更开放。如果将民众纳入考量队列,以公共权利实现评价幸福指数,幸福或许才能真正眷顾每个普通公民。
(原标题:幸福指数首先应是 一种公共权利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