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但这个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到了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与2004年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升格为行政法规,还大幅加重了违法处罚额。
生产商未提交召回报告拒不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划实施召回等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吊销有关许可。
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新华社
(原标题:《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