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记者昨日从相关途径了解到,在“大沥公路三乱案”中,行贿交警的南海大沥汽车站安保部管理人员黄明安,近日一审被禅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对于为何对其宣告缓刑,禅城区法院的理由是黄明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并且有悔罪表现。
行贿两交警中队长43万
黄明安今年49岁,佛山人,原南海大沥汽车站安保部管理人员。今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指控中并没有提及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原大队长张粤军,仅仅提到了他的下属二中队原中队长钟志江、三中队原中队长谢智勇。
据指控,2012年1月至2月春运期间,南海区大沥汽车站被确定为春运超载车辆转运店之一。黄明安作为大沥汽车站超载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将转运业务交由非指定转运企业的佛山市南海旅游汽车客运公司业务经理唐锦权的车队承接,并私下与唐锦权达成协议,由黄明安私自赚取转运费中的“回程费”部分。
黄明安为了使交警部门尽量多查处超载车,并把超载车辆的转运业务都交给大沥汽车站承接,从而谋取“回程费”,分数次送给时任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的二中队中队长钟志江(另处理)19万元,送给三中队中队长谢智勇(另案处理)24万元。
黄明安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
鉴于悔罪表现判其缓刑
案件于10月21日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当天,黄明安的代理律师指出,黄明安所做的事情都是公司领导、车站领导安排的,转运的事情也是得到了公司领导的默许。他还指出,所谓车站的领导,是指大沥车站的正站长和两名副站长。
禅城区法院认为,黄明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此外,辩护律师认为黄是初犯且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鉴于黄明安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一审以犯行贿罪,判处黄明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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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年10月23日
版次:A18《佛山新闻》
题目:《为争春运转运客 他行贿43万》
(原标题:“大沥公路三乱案”行贿保安一审宣判:悔罪+主动交代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