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缺陷拒不召回 可吊销许可证

2012年10月31日08:19  晶报 微博

   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该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同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截至去年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个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处罚

   什么情况下应当召回?

   批量性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是汽车产品召回的法定原因。所谓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生产者对其制造的汽车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而言,对在中国境内制造、出售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生产者负责召回;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拒不召回 最高可罚缺陷车货值10%

   针对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存在的违法行为,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同时,增加了吊销行政许可等处罚措施(如图)。特别是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这样规定,可以有效促使生产者履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责任。

   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过低,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原标题:隐瞒缺陷拒不召回 可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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