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公安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这是第一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定期公开辖区治安状况
与以前公安机关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相比,此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更全面系统;公开的力度更大,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等。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公开的方式手段更多样,除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
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规定专门对网上公开办事作出规定,要求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提供网上咨询、预约、申请、受理、查询等服务。
网上公开办事是传统公开在网上的延伸和拓展,公开的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
及时公开重大案件进展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
规定称,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新华 中新)
□要点
规定把执法公开分为向社会公开和向特定对象公开两大类。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原标题:重大案件调查进展和结果应及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