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肇事者

2012年11月01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建如

  人都有畏罪心理,更有侥幸心理。

  顾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是一起案情并不复杂却颇为离奇的案件。因为我们在办案中不枉不纵,认真甄别,厘清责任,使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认罪服法。

  去年10月15日晚上10点多,胡品展驾驶福田卡车送货归来回常州的途中,行车至锡沙线锡山段时,夜色中发现路面上似乎有一捆稻草似的东西,没多在意就碾轧而过。他觉得车子颠了一下,凭着开车多年的经验知道不好,连忙靠边停车察看。只见被自己车子碾轧的竟是一个人!尽管当时没有来往车辆,胡品展没有犹豫就掏出手机报了案,并向接警而至的民警表明是自己的车轧了人。

  可是,警方在勘察时发现,事故现场掉落的碎片却是辆面包车的。

  难道肇事的还有一辆面包车,撞人后逃逸了?

  正当警方设法排查是否有肇事面包车逃逸时,了解到另外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讯息。一辆面包车转弯进入相距案发现场约5公里的一小区时,和另一车发生剐蹭。警方在勘察时发现面包车的挡风玻璃有散射状的撞击痕迹,且前保险杠上的缺损,后经比对真是掉落在事故现场的碎片。

  在事实面前,面包车司机顾根大承认自己的车在锡沙线上撞了人,后来在医院还见到了死亡的被害人,并且得知还有一人也驾车撞到了被害人。在第二天警方的讯问中,顾根大虽承认是自己的面包车撞了人,但那人没事自己还能坐起来,那人还告诉他说没事,因考虑到回家心切便驾车离去。他认为,被害人是被后面的来车碾轧致死的。

  一人被两车撞击碾轧致死,到底哪辆车是致死被害人的肇事车呢?

  案件报到了我们检察院。面对我们检察官,胡品展承认了发生的事实;而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报捕的顾根大仍然认为,人不是他的车撞死的。是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批准逮捕顾根大,还是通过对案发现场存在的痕迹物证逐一厘清,分析其与案情的因果关系,甄别出致死被害人的真实原因,查实真正的肇事车辆,做到不枉不纵,这摆在了我们承办检察官的面前。

  执法办案容不得半点含糊。我们结合案卷中的有关鉴定文书,逐一走访相关部门和人员。医院出具的诊断书中注明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头部遭遇撞击而失血性休克死亡,但并不能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书,虽对事故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但并没排除卡车的责任。

  于是我们从交警部门调出现场勘验记录,请来本院技检人员和接警处理的交警,对事故现场、现场痕迹、人体痕迹勘验结果详细审查比对:面包车前挡风玻璃撞击破裂成发散状中心位置的印痕高约是1.63米,和死者头部被撞部位相符;唯一留在死者下肢外衣上的车轮印痕和福田卡车轮子相符。现场痕迹物证显示,无论是两人陈述现场肇事的经过,还是现场留下的碰撞和碾轧痕迹,得到了相互印证,顾根大驾驶的面包车确为致死被害人的肇事车,并且负逃逸事故的全部责任。

  庭审时,顾根大在法庭上表示,承办检察官专程至看守所将痕迹认定结果一一讲解、分析,细致而严谨的办案态度使他心悦诚服,其实他自己心里很清楚是谁撞到了人,只是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表示愿意认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顾根大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先行足额赔付34万元的基础上,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认为胡品展驾驶的福田卡车虽碾轧到被害人,但不负刑事责任。胡品展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2万元人民币,并当庭交给了被害方家人。

  一起看似复杂的交通肇事案,在我们认真细心的检察官面前,厘清了责任,还原了事实。同时也唤回了犯罪嫌疑人心中的良知。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

  (原标题:真正的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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