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顺国

案件相关公司领导向检察院赠送锦旗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日前被评为2008-2012年度上海市民事行政检察十佳“精品案件”,并入选高检院组织的首届“民事行政检察精品案件”评选的候选案件。
检察机关就该案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三份,实现了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再审案件的改判率两个百分之百;同时针对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公司领导一头雾水
2010年初,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突然接到法院执行通知,要求该公司履行三起民事判决中的担保责任,执行金额高达人民币1400余万元。
收到执行通知,公司领导感觉既奇怪又震惊。公司担保高达1400万元,可公司领导居然都不清楚是怎么回事。随后,公司领导看到了有关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显示:1999年10月12日、25日及2000年3月13日,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三次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短期贷款合同》,贷款额合计1800万元,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则与该银行签订了上述贷款的《短期贷款保证合同》。法院认定上述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已向该工贸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该工贸公司归还其中300余万元后,未能按约归还全部贷款。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短期贷款保证合同》,承担上述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决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工贸公司向银行借款本金和所欠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1400余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公司领导才恍然大悟,他们卷入了三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之中。该公司董事长立即召集所有董事和高管召开紧急会议,从公司档案室把该公司自1993年设立以来的所有贷款合同和担保保证合同全部调取出来,经逐一查阅,最终也未查找到上述三起保证合同。该公司从未对借款人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过任何担保,也未与银行签订过任何担保合同,但为何1400万元担保责任从天而降?公司董事长和高管们百思不得其解。
一审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通过法院上诉的通道已经被堵死,可被无端扣上1400万元担保责任,作为国有公司,真不知道如何向上级汇报这一情况。无奈之下,他们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浦东新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检察机关帮助查清事实真相。
担保之事迷雾重重
浦东新区检察院民行处的检察官接手该案后,对这三起申诉案件初审后发现,该案均系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民商事案件,且涉案金额超过1400万元。
面对众多复杂的文书、卷宗等书面材料,检察官对所有材料按银行、工贸公司和电子公司进行分组归类,并对每组材料进行仔细梳理辨析。检察官在审查该电子公司有关材料时发现,法院判决书上的“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与申诉单位申诉材料上落款的“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名称不相一致。“为什么会不一样呢?”。
检察官马不停蹄驱车赶到工商部门,请求调阅“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自成立起在工商注册、名称变更等所有登记资料。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初次登记于1993年1月28日,1996年1月4日更名为“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1998年2月25日又更名为“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
检察官把调阅的工商资料与三份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落款进行仔细比对,发现三份保证合同签订的时间分别为1999年10月12日、25日及2000年3月13日,落款均为“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工商登记显示,此时该公司已更名为“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为什么公司更名后合同上落款还是原来的公司名称呢?
谁在操纵担保贷款检察官首先来到工贸公司进行调查。
工贸公司老总解释说,工贸公司原系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下属三产企业,十多年前已从母公司脱钩开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据说当时公司老总葛某也是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的领导班子成员,现葛某因种种原因已下落不明。
检察官又寻找到银行当时的信贷人员。信贷部负责人介绍说,该三笔贷款的贷款人方、保证人方均是由该工贸公司的总经理葛某操办的。检察官也查阅到庭审时,工贸公司和银行提供的两份文件,证明葛某既是该工贸公司的总经理,又是该电子有限公司临时经营班子组成人员。
随即检察官们到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继续调查。公司向检察官出示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关于葛某等为“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班子成员的任命文件,而另一份《关于调整公司临时经营班子的通知》,明确葛某自1998年9月10日起不再参与经营班子的工作。
检察官对照上述三项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发现签订担保合同时,该工贸公司总经理葛某,已不再是该电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而且“中国浦实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又没有出具任何委托书,委托葛某签署任何合同书。检察官就此确认葛某根本无权代理“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签订涉案《短期贷款保证合同》,这完全是其个人行为。
在查明基本事实后,浦东新区检察院针对上述三个担保合同的判决向法院分别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为“担保案件”的判决书认定的担保事实确有错误,裁定再审。在再审中,银行撤回了对中国浦实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与浦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同时,检察官们及时与该银行联系,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银行在严格贷前审查制度,细化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贷款监督制度。检察建议发出后,银行高度重视并函复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原标题:名称有别暗含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