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运输“保险粉”闹市遇雨自燃
本报佛山讯 (记者刘艺明)今年4月13日,佛山发生了罕见的环境事故,一辆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货车行驶至季华三路时,车上38吨连二亚硫酸钠(俗称“保险粉”)遇雨水自燃并散发二氧化硫等有毒气体,大量人员因此紧急疏散,周边道路严重阻塞。记者昨日了解到,佛山禅城区法院本周一对托运人张俊良以及肇事司机王增业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对两人判刑。
事故回放:
违规运输“保险粉”闹市自燃
据指控,张俊良(47岁,山东省寿光市人)在明知王增业(33岁,同为寿光市人)没有取得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资质及相关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仍然于今年4月10日与王增业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将38吨“保险粉”运输到佛山市。今年4月13日13时许,王增业驾驶货车运输该批“保险粉”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三路中国陶瓷城对开路面时,由于雨水将货车上装载的“保险粉”淋湿,致使“保险粉”自燃起火,从而产生大量的有毒化学气体。
一审:
不分主从犯 两人均获刑
事故发生后,王增业于当日被羁押,次日被刑拘;今年4月23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俊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被刑拘。本月9日,佛山禅城区检察院以两人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向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两人均对指控没有异议,但张俊良的辩护律师提出张在整个事件中只是从犯的角色。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区分主从犯,因此张俊良律师的意见不成立。
佛山禅城区法院认为,王增业与张俊良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张俊良有自首情节,王增业的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近日一审以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王增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张俊良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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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报道索引
时间:2012年4月14日
版次:A9《珠三角》
题目:《38吨保险粉货车被暴雨“点燃”》
(原标题:托运人及肇事司机均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