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今报见习记者 寨建雷
2008年,洛阳市民郭志勇由于单位不景气,长期休假另谋生计。由于质疑“市政公司职工自愿长休协议”而拒签协议,但公司认为,签不签协议内容都适用于郭志勇,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以此为由,扣留了郭志勇2.5万余元。
河南省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丽认为,这要看协议内容是否有相关依据。
●拒签长期休假协议
郭志勇是原洛阳市市政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由于单位不景气,负债率过高,该公司以2011年1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实行改制。
按照公司改制办法,选择自主就业的郭志勇应获得3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10月18日,郭志勇接到领取补偿金的通知。
但是,就在签字时,郭志勇被告知:公司为其代缴的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的社会保险金,需从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共计2.5万余元。
原来,在2001年,原洛阳市市政工程公司召开会议决定,对于长期休假的职工,需与单位签订“市政公司职工自愿长休协议”,该协议中规定,公司为长期休假职工保留人事、工资关系,并按时足额将职工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代缴至相关单位。协议中说明,社会保险金的费用需职工全部承担。
当日,郭志勇拒绝领取经济补偿金。“不发工资,还不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金,当时就直接开除我们算了。”郭志勇说,由于公司长期没有活干,不能正常支付工资,他只好在2008年选择另谋生计,开始长期休假,从此,公司也不再向其发放工资。郭志勇认为,公司的这个协议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因此拒绝签订。
●协议签不签都生效?
对此,洛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文顺称,这个协议是公司在2001年为了解决职工长期休假问题做出的决定。公司已经通知郭志勇等长期休假职工签订“市政公司职工自愿长休协议”,但是他们没有来。
对于不来签订协议的职工,公司视为默认该协议。现在按照协议内容,公司扣除这几年来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金。
洛阳市住建委信访稳定科科长吴力军称,职工和公司对于该协议内容存在异议,属于劳动纠纷,他们也不能做出裁定。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法院做出裁定后,作为上级部门,可以督促洛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相关裁定。
河南省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丽认为,这个协议中关于社会保险金的内容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有合理依据,如果是公司自主做出的决定,就有霸王条款的嫌疑。应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李瑞丽说,不过,有的地方政府考虑到困难企业的承受能力,加上类似郭志勇这类职工没有上班,不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会出台地方规定,允许企业暂停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
据了解,郭志勇决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一键分享到【网络编辑:郑国锋】【打印】【顶部】【关闭】
(原标题:长期休假 社保谁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