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打开卷帘门
另一名男子抱着一个铁箱离开■视频截图
晨报讯(记者 刘莉莉)店内200元现金被盗,店主报警后还觉气愤,遂将违法行为人的视频截图发到了网上。
律师表示,发布信息动机属于泄愤和报复的,法律不予支持和提倡。违法行为人也有人格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名誉侵权问题,信息发布者应负民事侵权责任。
电脑虽被毁,但硬盘录像机记录了作案过程
昨日,葫芦岛市连山区外贸胡同一家饮品店店主张先生谈起几天前店里被盗的事还一肚子气。
11月9日9时,该饮品店店员上班时,发现店面卷帘门被打开了,店里并没有人。店主张先生检查后发现,装钱的铁箱不见了。“箱里有200多块零钱,被窃贼拿走了。”张先生立刻报了警。
葫芦岛市连山区兴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店里的台式电脑显示屏还被划了一道痕,主机也打不开了。不过因为店内安装了硬盘录像机,所以店主为警方调出了视频监控录像。
画面显示,9日2时,3名男青年走到饮品店外,其中一人敲了几下卷帘门后便离开,见店里没动静,3个人返回,两名男子打开门后,另一名男子进入店里。该男子进入之后,直奔店内工作间而去,翻找东西。另两名男子在外面把风。过了一会儿,外面两个人也进入了店里。3分钟过后,3人从店里出来,其中稍小身材的男青年怀里抱着一个铁箱,3人快速地离开了。
发帖提醒大家提高警惕
11月12日18时52分,张先生以“发生在11月9日的盗窃案。有图片,盗贼人人诛之!”为题,将店内拍摄到的视频截图发到了葫芦岛百度贴吧里。
“有认识的希望提供线索。11月9日凌晨2点10分左右,在外贸胡同作案,一共3人,大家提高警惕!他们作案的时候兜里有刚喝两口的饮料,应该就在最近网吧上网的闲散人士。希望吧友有认识的联系我。”
当被问到,在网上发布偷盗人的样貌特征是否合理合法时,26岁的张先生承认,把3人的盗窃过程及样貌放到网上会泄露3人的信息。但是他认为那3人算是入室盗窃,触犯法律在先。
连山区兴工派出所张警官介绍,对于损失价值达2000元的构成刑事案立案标准。饮品店内200多块钱的现金被窃,警方已按治安案件受理。
对于饮品店店主张先生将治安案件中3名嫌疑人的样貌发布到网上的行为,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对于发布信息动机属于泄愤和报复的,法律不予支持和提倡。违法行为人也有人格权,若在媒介发布,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名誉侵权问题,信息发布者应负民事侵权责任。
另一种情况,若发布动机为协助警方抓捕破案,确认犯罪事实并且发布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侵犯人格权,则不予追究。但是发布主体应为公、检、法等执法部门。
(原标题:被盗200元 店主贴吧上“晒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