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德银 高顺华 吴经军
本报呼和浩特11月16日电(记者范德银 通讯员高顺华 吴经军) 今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原副市长李石贵受贿一案在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石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李石贵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黄金2000克。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石贵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李石贵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标题:内蒙古巴彦淖尔原副市长一审被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