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辛红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9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依据该决定,2013年1月1日起,将有5件行政法规的条款予以修改后实施,5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决定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此前规定,工商部门除了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外,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此前规定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也都有修改;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废止的5件行政法规包括:《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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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务院修改废止10件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