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和集资活动的管理界限

2012年11月17日11:1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吕薇委员建议,证券投资基金法应该明确规定证券投资活动和证券集资活动管理的界限,处理好两者衔接问题。

  吕薇首先质疑修订草案第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间的关系。她说,关于本法调整范围,第二条讲得很清楚,就是在我国境内,公开或者是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是一个附款,实际上是第二条的延伸解释:“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其证券投资活动,这句话和整部法是什么关系?这句话给人的感觉是要管理证券投资活动,那么,还要不要追溯到前面的集资活动的管理?是只管投资活动,不管集资活动,还是有了证券投资活动后,再管当初怎么集资的。在执行的时候怎么去做?”吕薇说,“还有,现在有很多PE和VC开始进行的是股权投资,不属本法,但后来上市后,就变成了有证券投资,这个过渡怎么去管?”

  吕薇建议此次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应明确规定好如何划分这两种证券活动管理的界限,并处理好它们之间的衔接。

  (原标题: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和集资活动的管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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