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卖酒的,也要处罚卖烟的

2012年11月17日11:19  法制日报 微博

  商务部拟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最高罚2000元。商务部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11月16日《京华时报》)。

  其实,早在2006年,商务部就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条例》,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然而,由于缺少处罚措施、执行力度明显不够,这项“禁酒令”推行了6年却形同虚设,甚至大多数市民和销售商家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存在。现在,商务部终于制订了相关行为的处罚措施,无疑是一种进步,也是值得期待的。当然,有了处罚措施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执行到位、取得预期的效果,下一步还须在“落实”上下功夫。

  由此想到了困扰我们多年的未成年人抽烟问题。烟和酒一样,都对未成年人存在较大危害。据调查,我国现有烟民达3.5亿,是世界上烟民最多的国家,并且还在以每年300万的速度增加,其中未成年人吸烟者更是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相关资料显示,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所吸香烟是自己购买的,从亲友等其他渠道获得的极少。由此可见,要想彻底遏制未成年人吸烟的不良现象,一方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另一方面更要狠抓源头,从烟草来源入手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吸烟。

  我国的烟草专卖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同时规定违反上述情形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可以说,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售烟者的警示义务和核查身份义务,并且明确了处罚的合法性。然而,令人失望的是,上述法规均对如何处罚、由谁处罚语焉不详,最终导致所谓的“禁止”只是停留在了口头上和书面上,卖烟人依然有恃无恐。

  商务部拟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最高罚2000元,可以说是开了个好头。处罚了“卖酒的”,也要处罚“卖烟的”。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远离烟酒诱惑和戕害,期待针对“向未成年人卖烟”行为的处罚措施也能够早日出台。

  河南 乔志峰 读者

  (原标题:处罚卖酒的,也要处罚卖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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