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农村权益,享有城市待遇

2012年11月19日02:19  济南时报

  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其享受的福利待遇该如何保障?会不会掉进“农村权益没有了,城市待遇未覆盖”的空当?记者了解到,商河将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推进城乡户籍改革工作,居民转户后可依法保留其原有的“农村五项权益”,享有“城市五项待遇”。

  将保留转户居民“农村权益”

  记者从《商河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了解到,商河居民转户后可保留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项权益。居民转户不与承包地、宅基地挂钩,保留其收益权和使用权;在承包期内保留其林地使用权,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居民转户后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生育政策及奖励优惠政策;对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

  保留各项惠农补贴。转户居民在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按规定保留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继续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转户居民可享有“城市待遇”

  在商河,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可根据就业情况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转户进城的农民子女面临义务教育时,可按照户籍属地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同等的待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还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户居民也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转户人员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的,可以享受免费创业培训和相关的技能培训补贴,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及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与此同时,商河还将加大县城区、小城镇规划建设力度,鼓励转户居民在县城区和小城镇购买普通商品房,为其购房入住提供便利条件。

  建户籍制度改革配套保障机制

  结合城乡户籍改革工作,商河将系统地建立一系列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其中包括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建立住房保障机制,改善农村转户居民、就业农民工等住房困难人员的居住条件;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使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商河还将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使没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转户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善就业安置保障机制,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平等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小额贷款及贴息等一系列帮扶政策;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实现乡镇(街道)敬老院和县社会福利服务全覆盖。

  另外,商河会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保障转户居民子女能接受公平的教育,享受与城镇学生同等的待遇;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包括医疗服务基础设施和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和低收入群体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完善计生相关政策。

  (原标题:保留农村权益,享有城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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