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需要程序化

2012年11月19日06:1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徐日丹

  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副主任、重庆市北碚区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段明学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党委应当通过实际行动把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要求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一战略思想制度化、经常化、程序化。

  在段明学看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一是有利于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党派对政府决策制定过程的监督,可以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实现决策的最优化。二是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在决策时,充分考虑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决策更加符合民意,符合实际。三是有利于实现政治协商的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如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一直是各级党政机关及政治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地方各级党委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早在1995年,中共广州市委制定了《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党政重大决策程序的意见》,这是第一个专门规定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地方性文件。该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治协商纳入重大决策程序,并“作为决策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和不可缺少的步骤”。

  2006年8月,中共杭州市委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6月,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稿,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并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政绩考核。

  段明学认为,上述文件的制定反映了地方党委所作的努力和探索,其开拓性值得称赞。但就文件本身来说,存在三大现实问题:纳入政治协商的决策事项太广、太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极大地增加了党委、政府的工作量,也造成政协不堪重负,力不从心;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在协商会议上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党委、政府决策只具有有限的影响力;而“由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的表面文章,难免会导致实践中一些好的意见得不到充分采纳,直接影响到协商的效果和决策的质量。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商,并认真组织实施。”如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使这一重要原则制度化、经常化、程序化,是摆在各级党委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段明学建议——

  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政治协商的决策事项。进行政治协商的决策事项应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战略部署和措施。对于一般性问题,没必要进行政治协商。

  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程序,实行分条协商制度。对党政机关提交的决策草案,采取分条协商,即按条、款、项逐项进行协商,每位参会人员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实行辩论原则。围绕协商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使各种意见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协商会上每位参会人员的意见都要记录在案,并签名。协商意见按照大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作出。

  进一步明确协商意见的效力。对于协商意见,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向政协反馈;对于大多数民主党派成员、政协委员明确表示反对或要求修改的条款,党政机关必须进行修改,并重新启动协商程序。对于整个决策草案都被否决的,意味着该决策是一个错误的决策,党政机关必须放弃该决策。

  进一步明确不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相关责任。对于应当进行政治协商的决策事项,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协商而决策的,应当由相关负责人作出明确的解释。对于解释理由明显不成立的,政协机关、各组成单位、各界代表人士都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协商。决策已经执行,但被政治协商会明确否决的,或者因不协商就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标题:“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需要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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