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时肇事逃逸

2012年11月20日02:00  重庆时报

  记者 聂炜昌

  无证开车撞人后逃逸,保险公司就可以不予理赔吗?

  老张今年45岁,在巴南区路政管理大队工作。两年前的9月22号,晚上11点多钟,鱼洞新农街,一辆牌号为渝B开头的小货车将老张和另外一名行人挂倒后,迅速逃离了现场。

  老张被紧急送往巴南区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还有轻型闭合性颅脑外伤,三颗牙齿也不保。

  事后,巴南警方找到肇事者小李,发现他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警方认定,小李负这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小李开的小货车不是自己的,车主姓姚,今年38岁,万盛人。出事前,姚某的小货车曾在某保险公司万盛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09年12月24日0时至2010年12月23日24时止。

  交通事故发生后,小李垫付了老张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此外还支付了3000元生活费。经巴南司法鉴定所认定,老张的三颗牙齿还需修复,费用在2400元。

  今年5月,老张一纸诉状,将小李、车主姚某和保险公司万盛支公司一起告上巴南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8万元,扣除小李已经支付的3000元,还应赔偿1.68万元。

  “小李属于无证驾驶逃逸,不属于交强险应担责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被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并不充分。”庭审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审核,法院确认原告老张在这次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合计为13019.9元,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万盛支公司赔偿9100元,其余损失3919.9元,应由被告小李、车主姚某共同负责赔偿,由于小李已经支付老张生活费3000元,所以被告小李、车主姚某还应承担支付919.9元的赔偿。

  1、小李无证驾驶小货车挂伤老张后逃离

  2、老张将小李、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00元

  (原标题:无证驾驶时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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