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 应审对方驾驶资格

2012年11月21日01:59  扬子晚报

  出借车辆应审对方驾驶资格

  接听时间:20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饶奋斌(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先生:朋友向我借车,结果出了交通事故,现在伤者将我朋友、我还有保险公司都告了,请问我要负事故的赔偿责任吗?

  饶律师:如果你在出借车辆时已尽到相关审查、审慎义务,则无需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说来,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因为机动车的使用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为,法律因此强调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义务。在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月22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原标题:出借车辆 应审对方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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