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体石油产品明年起征收消费税

2012年11月21日01:59  重庆商报 微博

  商报记者 薛哲

  重庆商报讯 从明年1月1日开始,炼厂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规定将征收消费税。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作出进一步的明细与规范。

  昨日,重庆市国税局相关人士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文件并不是对成品油新增税种,而是明确规范石油化工产品的征收范围。目前,国家对汽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等液态化工产品进行征税。其中,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1元/升;柴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8元/升;航空煤油暂缓征收。

  此番出台政策主要是为规范企业纳税,但会不会抬高油价?“不会造成国内成品油涨价。”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张斌表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家企业占据了市场份额的八成以上,而这些主营炼油机构由于油源稳定,利润较地方炼厂丰厚。

  (原标题:液体石油产品明年起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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