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2012年11月21日02:39  济南时报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起草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征求意见稿指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综合)

  (原标题: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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