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多交了为啥不给退?

2012年11月21日02:39  济南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晓芳

  8月1日起,《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济南市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的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然而,家住历下区的王女士产生了一个疑问,之前预交的停车服务费都高于35元/月的标准,物业是否应该退还差价呢?对此,王女士所住小区宏泰物业表示,《物业法》有规定,不能退还差价。济南市物价局则表示,如果预交的是停车服务费,应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如果是车辆看管费,则可以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物业说法】

  停车服务费应按原合同执行

  20日10:00,记者拨通了王女士小区的宏泰物业电话,工作人员称多交的停车服务费不能退。记者询问为何不能退时,她称自己对停车服务费的具体规定并不清楚,于是将电话转交他人。另一名接听电话的女工作人员称,之前预交的服务费确实不能退。

  “我们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物业法》中有规定,之前已交的费用就必须按照原合同执行完,执行完该合同后才能按照新标准执行。”该工作人员说。

  【市民反映】按100元/月预交半年费用,物业不给退

  “多收了钱怎么就不能退了?”11月20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5月缴纳了6个月的停车服务费,每月100元。从今年8月1日起,济南开始实施新的管理办法,每月按35元收取,“那多交的钱就白交了吗?我们也太吃亏了。”王女士认为物业应该退还差价。然而,对于王女士的要求,物业并不接受。

  “我找过他们很多次,他们都说不能退。”王女士说,“我们小区很多业主都按100元/月预交的费用,我这还是少的,还有交一年的,岂不是更吃亏?”王女士表示,现在她也不要求物业退费,希望能跟物业协商,将预交期延长就行。

  【市物价局】预交停车服务费应遵循多退少补原则

  新规定出台前多交的费用到底该不该退呢?

  18日10:30左右,记者采访了济南市物价局的工作人员。一位王姓工作人员称,如果预交的是停车服务费,应该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如果之前交的就是停车服务费,按照100元/月的标准收取是不合理的,现在有规定出台就得执行,多交的就得退还。”该工作人员说。

  王姓工作人员称,也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如果之前交的是车辆看管费,那么物业和业主就必须将原合同执行完,才能重新执行新合同。”

  他说,“车辆看管费和停车服务费不是一种收费项目,能不能退费要看之前交的是什么费。”

  对此,记者再次拨通了宏泰物业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收取的费用就是停车服务费,“是一种费用,服务标准和内容也一样。”

  (原标题:停车费多交了为啥不给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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