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微博新鲜事:浙江幼师虐童事件当事人颜艳红无罪释放,再次引发是否需要单独设立“虐童罪”的争议。@何兵、@张维玉律师等认为不需新设立“虐童罪”,只要严格执法、加重处罚;而@皮艺军、@刘晓原律师等提议新设罪名,因为儿童群体特殊。你认为呢?
近日,温岭幼师虐童事件当事人颜艳红被判定不构成犯罪,行政拘留十五日后释放一事,再次引发网友关于是否设立“虐童罪”的争论。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是,这次有不少律师、法律专家和教授参与到网上论战之中,正反双方律师在微博上针锋相对。
在新浪微博上一项7000多人参与的投票调查显示,支持姚建龙等律师的网友有6700人,支持张维玉等律师的网友有近400人,也就是说,支持设立虐童罪的网友占投票人数的95%。
支持虐童应该单独入罪
@皮艺军微博:虐童应单独入罪,主要是因为受害人认知能力和自护能力不同于成人,必须特殊保护。虐童包括人身精神心理,只要是针对儿童的,均应纳入。可以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多层次做规定,这样才可以全方位地实现儿童保护。对儿童要单独制定罪名,才可特别保护,与妇女老人不同。同时还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列专章,刑法入罪只能处理最严重的,对稍轻微的虐童也不能放纵。
@丁金坤律师:虐童危害大,应立法“虐童罪”,但不涉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无因有果的流氓行为,妨害社会治安。而虐童,是在教室里,老师利用职务之便,侵害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与治安秩序无关,并无适用之余地。
@刘晓原律师:应增设一个虐童罪。教师录用上岗,应对其精神心理方面作检查。儿童虐待包括对儿童身体和情感虐待、性虐待、忽视、以及商业性或其它形式的剥削,是一个涉及公共卫生、人权、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多数情况,身体的伤害本身并不严重,但它在心理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却不容忽视。
@姚建龙:直接把书桌上的刑法典扔地板上!连如此虐待儿童的行为都无法入刑,堪为刑事立法的耻辱!刑事司法的耻辱!刑法学人的耻辱!
反对可扩原有罪名的适用范围
@张维玉律师:作为为颜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遭受了众人的谩骂。我并不认为颜的做法正确。恰相反,我认为颜的行为有违教师职业道德,并且,违反基本的道德要求,让孩子和家长以及社会公众受到伤害,对幼儿教育的社会评价造成极坏的影响。现在,有很多学者专家建议对虐童罪立法。我个人觉得现行法律足以惩罚恶意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只是需要严格执法,不枉不纵。儿童教育方面对幼儿教师的要求没有吗?对幼儿园审批的规定没有吗?教师的行为规范没有吗?教育部门是不是严格执行了?能通过一个虐童罪的设立就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吗?
@何兵:保护儿童是共识,设不设虐童罪是技术问题。反对设立新罪名的前提是如果把精神损害算进去,虐童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没有自卫能力的人作为量刑上的一个情节,应加重处罚。
@陈雪彦律师:我支持@何兵对虐童行为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认为现有法律处罚太轻,增加处罚大家是有共识的,但增加处罚并不一定需要增设罪名,扩大原有罪名的适用范围,比如虐待罪,也能达到增加处罚的目的。增设非必要罪名容易造成犯罪竞合,引发司法混乱。 记者 张舒 整理
(原标题:“虐童罪”设不设 律师微博大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