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房屋被拆迁后,婆婆代领了拆迁公司发放给自己的租房补助款,史女士为此将婆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认为婆婆属于不当得利,判决其返还儿媳5400元。
史女士起诉称,房屋被拆迁安置人口是她和丈夫赵先生、女儿兰兰一家三口,但名义上登记的是婆婆董女士。签署拆迁协议后,拆迁公司每季度向董女士账户存入8100元租房补助款,按照每人每月900元计算,共三人,领取租房补助款的开户存折一直由史女士持有,她领取这笔款项一直到2012年第一季度。今年年初,因婆婆董女士将史女士持有的存折挂失,从第二季度起租房补助款被直接打入董女士账户。当史女士向婆婆索要这笔款项时,对方却拒不返还,她为此告上法庭。
婆婆董女士则表示,存折是自己的名字,钱是儿子赵先生给的生活费。租房补助款是否有史女士的份额她并不清楚。
庭审中,史女士的丈夫赵先生表示,自愿将自己享有的周转费和租房补助费作为生活费给予其母亲董女士。史女士对此表示认可,但要求婆婆返还剩余款项。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女子告婆婆代领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