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0日讯(记者 韩磊 通讯员 王文倩)10月1日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在全省全面推行。记者从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获悉,截至目前,我市已有6万多名流动人口领到了《居住证》。警方提醒,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可以享有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等权利,外地来济人员应积极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
民警介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和济南市相关文件对流动人口持《居住证》应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申请工商营业执照、乘坐公交车、办理游园年票等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租房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免费申领《居住证》。对手续齐全的,证件自受理之日起,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发至群众手中。《居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如居住地址不发生变动,流动人口不需每年再换领居住证;居住地址发生变动、证件有效期满以及《居住证》丢失的人员,免费换领、补办居住证。
为给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提供便利,公安机关建立了依托互联网的居住登记申报渠道。出租房主、聘用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流动人口具有合同约定关系或负有服务管理职责的小区物业公司、房屋中介机构、职业中介公司、市场管理机构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对房屋承租人、雇用人员、职责管理范围内的流动人口,以及与自己签订合约的流动人口进行信息居住登记申报。流动人口本人除采取到派出所或警务责任区申报居住登记的渠道外,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自行登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网址http://123.232.43.169),进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另外,《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主、用工单位、物业企业、房屋中介和职业中介机构、市场管理机构等都具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责任,对招聘、留宿、建立合同关系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流动人口信息,并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如不履行相关责任,公安机关将依照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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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6万多流动人口领到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