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罚息”并非“霸王条款”

2012年11月21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卞广春

  认为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这一观点有待商榷。

  “今天的消费,花明天的钱”,信用卡给人们提供了这种理想式的消费,但也给持卡人特别是不按期还款的持卡人带来了些许困惑与痛苦。在信用卡消费与还款过程中,长时间逾期不还欠款所使用的计息方法,包含着严厉处罚的性质。其道理在于,银行发放信用卡,为客户提供一定时间免息使用资金,前提是客户有能力及时偿还并按期归还。这一是要求客户讲信用,二是银行提供的免息期,相当于给客户还款相应的准备期。

  在商言商。信用卡透支使用期间,资金被无偿使用所产生的损失,究竟由谁承担,这是个问题。可以肯定的是,银行不可能做亏本买卖,只不过银行是通过间接的办法,将免息使用的这部分资金损失,转嫁到了信用卡逾期还款者身上。这一方面,是银行在信用卡发卡时,已经将相应信息提供给了持卡人,另一方面,“全额罚息”是对不讲信用者的处罚,是他们应付出的代价。虽然信用卡使用期间,还有银行搭售给信用卡客户的其他收费服务项目,不过,这并不能抵消逾期还款客户的罚息。

  所谓“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由于信用卡客户看中的是卡内资金可以无偿使用,所以,信用卡的罚息规定以及滋生的其他费用,往往会被信用卡持卡人所忽略。只要发卡时,发卡银行做了充分的宣传,持卡人也做了相应的了解,认同或者默认信用卡的规定,就不能称这是“霸王条款”。

  尽管信用卡章程是银行单方起草的,消费者不可能与银行讨价还价,但信用卡持卡人与银行是平等的,其权利与义务是同在的,信用卡章程适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应当被法律所保护。我们可以说信用卡的相关做法存在暴利之嫌,可认为信用卡章程是“霸王条款”,认定其无视消费者权益,那么银行一方的权益在哪里?

  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问题,公众希望银行业协会和银行监管部门能够听听公众反映和社会呼声,对银行的做法予以必要的干预,但是,在没有改变现行罚息办法前,人们应当遵照约定。(作者系银行职员)

  (原标题:“全额罚息”并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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