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时有发生

2012年11月21日07:59  法制日报 微博

  □新闻解读

  本报记者李立

  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归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在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这一制度框架下,这些年,我国职务发明数量上升很快,但挫伤发明人积极性的问题也不断暴露。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相关职务发明立法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是当下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甚至对奖励报酬等基本制度未作规定。

  例如,《植物新品种条例》规定了职务育种与非职务育种的划分,但未规定对育种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对软件开发人员给予奖励,但对奖励的原则和标准等未作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相对比较全面,但对发明人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利落实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等。

  问题还不只是立法线条太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通过大量调研发现,许多单位将职务发明与有形产品同等对待,认为职务发明天然是单位的财产,并没有意识到职务发明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发明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从而利用自身强势地位不当划分发明的权利归属。

  其表现为: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只规定发明人的义务而不规定其权利;不依法支付对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侵害发明人的署名权,在一些民营企业,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等。

  由于发明人权利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单位的自觉,而现行法律法规也未明确规定保护发明人权利的救济措施和途径,因此很少有发明人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实际上他们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无疑大大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

  据介绍,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国内申请看,职务发明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50%提高到2011年的84.8%。企业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从2000年的0.1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5.8万件,增加了57倍。

  此次《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开,旨在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这对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无疑是一大利好。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原标题: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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