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韩乐悟“过去国外生产在我国销售的汽车,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召回,但我们却因相关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定,无法与别的国家一样从法律角度来确定、要求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今天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上表示,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应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之需,意义重大。
据介绍,我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实施8年来,截至2012年10月29日,共实施召回48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98.6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8年间,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质检总局组织开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从缺陷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检测实验与技术分析到召回过程监管、召回效果评估,覆盖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缺陷汽车召回监管体系。
蒲长城表示,从11年前加入世贸组织起,我国拉开了汽车生产销售的大幕,但当时恐怕没有人预测出11年后的今天,中国的汽车保有量已达一亿六千万辆,而且约80%为私人拥有。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事也在增多。我国每年约有1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因为汽车本身的毛病、安全隐患造成。
据悉,为贯彻实施好条例,下一步,质检总局首先将着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技术支持体系、信息管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主要目标一是增强政府监管的主动性,从组织机构、技术队伍和资金方面加强保障,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二是在车主信息、车辆检测信息、车辆事故调查等方面,建立公安、交通、工信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召回工作力度。
其次,加强专业技术支持。蒲长城说,政府实施有效监管,必须提高监督的技术能力和手段。质检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汽车产品召回技术支持力量建设,加强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等技术支持能力建设,推动国家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建设,为行政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加快制定和完善条例配套文件和制度建设。包括组织编写条例释义,起草条例实施意见,规划并启动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修订等。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安建今天也表示,条例有些规定还比较原则,要抓紧制定配套规章。质检总局之前已出台了一些相关规章,有的还要依据条例修改。
(原标题:进口车不能与他国同步召回局面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