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为代理人销售行为担责

2012年11月21日07: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北京11月20日讯 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今天就《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的销售人员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时,如果仍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为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要求保险机构对其基金销售人员授权范围内的销售行为和构成表见代理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参照现有基金销售机构标准,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准入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持续从事保险业务5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对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要求是: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为保证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有序推进,证监会将与保监会就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监管协作,定期沟通和交流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监管信息。

  (原标题:保险机构为代理人销售行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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