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李杨)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防止行政执法随意性,省政府近日签发第94号令,《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有包括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究时效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隐匿、销毁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记录在案。
(原标题:甘肃省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